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》 - 新疆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- 新疆蓝绿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_新疆出国留学_新疆法语培训_新疆德语培训_新疆意大利语培训!

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》

时间:2012-08-14 16:59:24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籍自费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,鼓励自费留学生回国回疆工作,为国为疆服务,对实施“科教兴新”、“人才强区”战略做出贡献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了“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”项目。为规范该项目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本着“公正、公开、公平”的原则进行评审。

第二章  奖励对象

第三条 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热爱祖国、品学兼优的新疆籍各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,主要对象为:一年级以上(不含一年级和预科学习阶段)、年龄40岁以下的自费在读本科生、硕士生和博士生。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。

第四条  户籍要求:申请人本人及其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(200611日以前迁入或已在新疆的)。父母、子女户口地区、性质相互不一致时,子女的户口以母亲的户口为准,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,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为准。

若申请人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(200611日以前迁入或已在新疆),但本人户口因升学已迁出新疆(迁出时间与升学时间一致),致使申请人现无新疆常住户口,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户籍条件。  

第三章  申请和评审程序

    第五条 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年初向我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

部门提交申请材料,受理材料具体时间以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。

第六条  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。

第七条 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,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在新疆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后,通知各有关驻外使(领)馆。

第四章  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

第八条  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。奖励金额平均5万元/人,按照不同国家(地区)的物价水平、学习生活需要及学历层次等因素,分列不同等次。

第九条  各驻外使(领)馆根据发奖时汇率变动情况发放奖学金,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。

第五章  其他

第十条  获奖者须在每年12月份采取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任一形式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。当年的学习情况鉴定将作为下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一条  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,如有意向回国回疆工作,驻外使(领)馆协助向国内疆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。

第十二条  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,各驻外使(领)馆应与其保持联系,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,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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